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申请财产保全未起诉保费退
时间:2024-08-09

申请财产保全未起诉保费退还问题研究

##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存在一部分案件最终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即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对于此类案件,实践中产生了关于保全费用,特别是保全保险费是否应该退还的争议。

## 二、 问题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在实践中,申请人通常选择以缴纳保全保险费的方式提供担保。保全保险费的缴纳,是为了在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申请人在获得财产保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那么被申请人并未遭受实际损失,此时已经缴纳的保全保险费是否应该退还,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 三、 观点分析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未起诉保费是否应该退还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 支持退还观点**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保全保险费的缴纳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在申请人未起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保全保险的目的并未实现,因此应该退还保全保险费。

此外,从鼓励当事人合理、谨慎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考虑,如果申请人在得知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后,放弃起诉可以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此时不退还保全保险费,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鼓励当事人及时止损。

**(二) 反对退还观点 **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保全保险费的缴纳是申请人获得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其性质类似于一种“服务费用”。无论申请人最终是否起诉,保险公司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担保服务,因此申请人无权要求退还保全保险费。

此外,如果允许退还保全保险费,可能会导致部分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随意申请财产保全,即使明知自己不具备诉讼条件,也试图通过申请财产保全达到其他目的。

## 四、 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申请财产保全未起诉保费是否应该退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部分法院支持退还保全保险费,而部分法院则不支持退还。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0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但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申请人请求退还保全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431号案件的再审审查中,则认为“ 保全保险费是财产保全申请人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费用,并非诉讼费用,不适用诉讼费用退还的规定。”

## 五、 建议

针对申请财产保全未起诉保费退还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 制定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规定。

**(一) 完善相关立法**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未起诉保费退还的规定,明确退费条件、程序和标准,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各地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二) 区分不同情况**

针对申请人未起诉的原因进行区分,例如:对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起诉,或者在起诉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解除保全的,可以考虑退还部分或者全部保全保险费;而对于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明知自己不具备诉讼条件,仍执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则不予退还保全保险费,

**(三) 加强普法宣传**

法院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避免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 六、 结语

申请财产保全未起诉保费退还问题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平衡点。 通过完善立法、区分情况、加强普法宣传等措施, 可以有效规范财产保全程序,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