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金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9
保全金的管理办法
1. 保全金概述
保全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或赔偿损失而向租賃人(以下簡稱甲方)收取的資金,是對甲方合同義務的担保。
2. 保全金的收取
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應於合同簽訂時向乙方(以下簡稱乙方)支付保全金。保全金的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或金額收取。
3. 保全金的用途
乙方應將收取的保全金專戶管理,僅用於以下用途: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甲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的補償 甲方退租後對租賃房屋造成的損壞維修費用4. 保全金的退還
甲方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應在扣除應扣費用後,將剩餘保全金於 (天數) 內退還甲方。
5. 保全金的調整
按照合同約定,保全金可在以下情況下調整: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的 甲方逾期繳納租金或其他費用的 市場環境或物價變動等因素影響的6. 保全金的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保全金產生爭議的,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保全金的注意事項
甲乙雙方應注意以下事項:
保全金的收取、用途、退還等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 乙方應妥善保管保全金,定期向甲方出具保全金對帳單或證明。 甲方應履行好合同義務,避免因違約造成保全金損失。 甲乙雙方應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及時協商解決保全金相關事宜,避免糾紛。附則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