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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保全裁定法条
时间:2024-08-09

民事诉讼法保全裁定法条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财产处分权的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就财产保全申请做出的书面决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

二、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裁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条 【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2)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措施】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4)第一百零三条 【解除保全】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形式】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本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条件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逾期不作裁定的,视为驳回申请。

(3)第一百四十四条 【担保形式】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向指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交纳相应的保证金,也可以责令其提供保证人以及其他财产担保。

(4)第一百四十五条 【复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保全裁定的内容

一份完整的保全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首部

(1)标题:写明“民事裁定书”。

(2)案号:写明法院名称、年度、案由和案号。

(3)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

2. 正文

(1)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内容:写明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范围、理由和法律依据。

(2)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写明法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认定的法律依据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3)裁定事项:写明法院作出的具体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及保全财产的范围、期限等。

(4)担保责任:写明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方式、期限等。

(5)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尾部

(1)落款:写明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日期:写明年、月、日。

四、保全裁定的效力

1.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抗。

2. 财产保全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财产保全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五、结语

保全裁定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既要防止错误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有效防范申请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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