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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予以解除
时间:2024-08-08

财产保全予以解除

财产保全,又称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有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有发生此种行为可能时,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

因案件受理前采取财产保全,根据保全情况的不同,人民法院一般都会指定一定期限,即财产保全有效期,超出财产保全有效期,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有效期届满后,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决。如裁决申请执行人胜诉,则财产保全将继续有效。

若裁决申请执行人败诉,或不予受理案件,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的六种情形如下: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采取保全措施不当,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不按规定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撤销保全裁定的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解除应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

当事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和被执行人。

解除财产保全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执行人的被保全财产将恢复对被执行人原有的权利状态,解除其限制

被执行人解除后可以自由处分财产,如变卖、抵押等。

解除财产保全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关系

财产保全的解除并不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人民法院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保留五年,自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在此五年期间内,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一些限制,如: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

案例

**案例一:**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三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李四名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办理了财产保全,期限为6个月。

保全期限届满后,案件受理并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李四败诉,但李四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李四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归还张三借款,因此,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裁定生效后,财产保全即时解除,李四可以申请解除房产的查封。

**案例二:**

原告王五诉被告赵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五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赵六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了冻结。

保全期限届满后,案件受理并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王五胜诉,被告赵六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被告赵六未提供担保,且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上诉材料。

因此,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赵六的上诉请求,并裁定继续对赵六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赵六因未按规定提供担保,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和出境。

结语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而有力的执行措施,有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严格的规定,解除财产保全后,被执行人的被保全财产将恢复其原有的权利状态,但解除财产保全并不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

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提高诚信意识,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失信被执行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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