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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仲裁财产保全电话查询
时间:2024-08-08

宁波仲裁财产保全电话查询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仲裁裁决做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从而确保仲裁裁决得以执行。

宁波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电话

宁波仲裁委员会:0574-88280688

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逃避执行的紧迫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执行的情形。

财产保全申请的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副本;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逃避执行的证据; 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产保全的审查和决定

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决定。决定批准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财产保全的措施

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处分、转移财产等; 指定财产保管人。

仲裁委员会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争议的性质、标的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与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相适应的保全措施,避免过度保全。

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但在保全期届满前,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证明仍有财产保全必要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续保一次,续保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并得到执行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足以防止财产转移、变卖、毁损的;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未被仲裁委员会认可,或者申请被驳回,或者仲裁裁决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其他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申请应及时提出。一般来说,在开始仲裁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更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申请人身份、申请内容和理由。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处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逃避执行的紧迫危险。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会批准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拒绝配合,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咨询和投诉

对于财产保全相关事宜,可以咨询宁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机构,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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