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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财产保全审查
时间:2024-08-08

天津高院关于财产保全审查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机制,强化监督指导,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审查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天津高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完善财产保全审查的制度机制,确保财产保全工作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标准。为规范财产保全审查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天津高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担保方式、复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全市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审查效率。为提高财产保全审查效率,天津高院积极推进财产保全信息化建设,建立了财产保全网络平台,实现了财产保全案件的网上立案、网上审查、网上办理,有效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提高了审查效率。

(三)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为提升财产保全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天津高院定期组织开展财产保全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并组织案例研讨,促进了财产保全审查人员业务水平的提升。

二、坚持严格审查,依法保障权益

天津高院始终坚持依法审查、严格审查的原则,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严格审查申请条件,防止随意保全。对于财产保全申请,天津高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提交了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防止财产保全被随意申请和滥用。

(二)注重审查比例原则,避免过度保全。天津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要注重审查保全标的额与申请人诉讼请求数额之间的比例关系,避免过度保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益的影响。

(三)强化释明和说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天津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及时进行释明和说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

三、坚持监督指导,确保规范运行

为确保财产保全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天津高院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财产保全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

(一)加强案件评查,规范司法行为。天津高院定期组织开展财产保全案件评查活动,对下级法院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财产保全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二)畅通救济渠道,强化权利保障。天津高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案件的复议工作,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决定。同时,畅通申诉渠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调研指导,统一司法尺度。天津高院定期对下级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进行调研,了解工作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进行指导,统一司法尺度,确保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财产保全工作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关司法公信力。天津高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财产保全工作,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指导,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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