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
引言
财产保全仲裁是指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相对方在仲裁结果作出后采取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措施,致使仲裁结果无法执行而向法院申请对相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 争议标的是金钱债权或者特定物;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逃避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仲裁协议的约定; 申请保全的财产;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符合,法院应立即裁定准许保全。否则,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措施
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与其仲裁争议标的有关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保全期间
保全期间一般为6个月。在保全期间,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中止保全。仲裁庭裁决作出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保全
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履行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可以持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解除保全措施。
责任承担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否则可能丧失保全效力; 申请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是临时性措施,只能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采取,不得长期持续执行;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防止滥用保全措施。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某个人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出现了拖延工期的行为。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有转移财产逃避仲裁结果的风险,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审查后认为,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承包方有转移财产的意图,因此裁定准许保全。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法院查封了承包方的两处房产。仲裁庭裁决后,发包方持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了保全措施的房产,并清偿了发包方的债权。
总结
财产保全仲裁制度是维护仲裁结果公平执行的重要保障。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相对方在仲裁结果作出后采取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措施,确保仲裁结果得以顺利执行。但是,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滥用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