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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7

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摘要

再审申请期间,申请人针对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请求保全,是保障再审裁判执行效力的重要措施。本文分析了再审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联性,阐述了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程序要件和审理原则,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一、再审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联性

再审制度是解决生效裁判错误裁判的救济机制,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力,可以有效防止判决执行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在再审程序中,由于生效裁判存在或可能存在错误,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受损害或被转移的风险。此时,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保障再审裁判的执行效力,防止因财产转移或变现导致再审裁判无法实际履行。尤其是当再审申请人缺乏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财产保全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二、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9条规定,在再审申请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已经受理,或者再审决定已经作出,申请再审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涉案财产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后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9条规定:

再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不影响再审的受理和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要件

1. 再审已受理或决定已作出

申请人必须先向有权再审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且该申请已受理或再审决定已作出。只有在再审程序合法启动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财产保全。

2. 存在保全必要性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存在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转移或变卖的危险,或者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存在此类危险。

3. 提供担保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供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

四、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审理原则

1. 严格审查原则

法院在审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时应严格把关,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证据材料及保全请求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2. 合理裁定原则

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保全请求、保全标的、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合理裁定保全范围和保全期限。

3. 听证原则

在作出保全裁定前,法院应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监督保障原则

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定期审查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调整或解除保全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秩序。

五、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实务指引

1.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保全财产存在被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等危险,例如转让合同、运输单据、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材料越充分,越能增加申请财产保全成功的可能性。

2. 提出针对性的保全请求

申请人应针对具体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明确保全范围和保全期限,避免因保全范围过大或保全期限过长而造成不公平。同时,应充分考虑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提出合理的保全方式。

3. 按时提供担保

申请人必须按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怠于履行担保义务,法院有权驳回保全申请或解除保全措施。

4. 督促执行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及时督促法院执行保全措施,避免因执行不力或执行延迟而影响再审裁判的执行。申请人可以致函或电话联系法院,了解保全措施执行情况。

六、结语

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是再审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的结合,有利于保障再审裁判的执行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要件,并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上的审理原则,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当使用,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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