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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保冻结是诉前保全还是强制执行
时间:2024-08-07

执保冻结是诉前保全还是强制执行

执保冻结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控制,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于执保冻结的性质,学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诉前保全说和强制执行说。

诉前保全说

诉前保全说认为,执保冻结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主要依据如下:

执保冻结是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尚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执保冻结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确保诉讼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保冻结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后方可进行,这表明其是一种司法行为,属于诉讼保全制度的一部分。

强制执行说

强制执行说认为,执保冻结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主要依据如下:

执保冻结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处分,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执保冻结具有较强强制力,可通过查封、 扣押等手段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和使用。 执保冻结的后果是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其目的在于执行生效判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两说评价

诉前保全说和强制执行说各有利弊,但笔者认为,执保冻结更应属于强制执行的范畴,主要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上,强制执行一般指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作用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对于有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该条规定虽然将执保冻结归纳为诉前保全措施,但其本质上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行为。 执保冻结的强制性较强。执保冻结一经作出,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产生执行效果,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和使用,其效力与执行中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类似。虽然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在强制性上具有一定差异,但执保冻结的强制性明显高于一般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诉前财产保全。 执保冻结的目的在于执行生效判决。无论是在诉前提起执保冻结还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保冻结,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因此,执保冻结既有保全功能,也有执行功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本质特征相一致。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7条规定:“为防止发生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等行为,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全诉讼标的。这些措施既可作为诉前保全,也可作为强制执行。”该规定明确了执保冻结既可以作为诉前保全,也可以作为强制执行,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执保冻结性质的双重认定。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双重认定容易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混乱,不利于对诉前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准确把握。因此,笔者主张将执保冻结统一纳入强制执行范畴,以利于诉讼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的科学性和体系性。

结论

综上所述,执保冻结更应属于强制执行的范畴。这种认定有利于明确执保冻结的法律属性,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有效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避免了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之间界限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统一将执保冻结视为强制执行措施,并严格按照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操作,以强化执行威慑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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