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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成立
时间:2024-08-07

保全财产成立

一、保全财产的含义

保全财产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以确保法院判决的执行。

保全财产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变卖、毁损、隐匿,逃避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可实现性。

二、保全财产适用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财产可以在以下情形申请: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明确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有此危险的; 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债权已超过其现有的财产,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对方当事人是公民,出国且不履行归期,或者虽然在国内,但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

三、保全财产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财产的主体包括: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如保证人、共有财产权人等。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

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

动产、不动产 存款、股权 应收账款 其他权利

对于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共同财产中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采取保全措施。

五、保全财产的措施

保全财产的措施包括: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保全措施

其中,查封是指扣押住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所有权的证件;扣押是指扣押动产,如交押、提存;冻结是指扣押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使债务人无法动用该财产。

六、保全财产的实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一般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准许,并裁定进行保全。保全财产的具体实施方式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七、保全财产的异议

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在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异议成立的,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

八、解除保全财产

保全财产解除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官批准 诉讼结束后 当事人提供担保

在解除保全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解除保全裁定,以保障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保全财产的作用

保全财产对于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和制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 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执行的基础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十、保全财产注意事项

在申请保全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具有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身份 申请保全必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对超过诉讼请求范围的财产不能申请保全 保全措施不得对无关的第三人造成损害 如果申请保全措施不当,可能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以上对保全财产成立的含义、适用情形、主体、范围、措施、实施、异议、解除、作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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