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谁承担
时间:2024-08-07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谁承担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将来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而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则是指为保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的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若申请最终被认定为错误的,如何弥补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就成了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承担主体,更是在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中存在争议。本文将从立法、司法解释及实务操作的角度,对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性质

要明晰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承担主体,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律性质。目前,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保全保费属于诉讼费用,理由是诉讼保全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诉讼保全费是当事人为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应与案件的诉讼费用一并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讼保全保费并非诉讼费用,而是申请人为获得保全所应承担的担保成本,其性质更接近于担保费用。两种观点各有其理论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将诉讼保全保费视为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该条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担保性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并没有将诉讼保全保费纳入其中。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倾向于将诉讼保全保费与担保费用区分开来。

二、 现行法律法规对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承担主体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承担主体,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仅笼统地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及是否包括诉讼保全保费,并未明确界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存在分歧。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 申请人承担原则。持该观点者认为,申请人作为诉讼保全的发起者,其申请行为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保全,进而产生诉讼保全保费,因此应由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即使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也不能免除其承担该费用的责任,因为诉讼保全只是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并不当然意味着申请人请求的最终实现。

2. 过错方承担原则。该观点认为,诉讼保全保费应由过错方承担。若申请有错误,则由申请人承担;若申请无错误,则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为申请无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承担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则可认定申请有错误,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果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则可认定申请无错误,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3. 最终败诉方承担原则。该观点主张,诉讼保全保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应与案件的诉讼费用一并处理,由最终败诉方承担。理由是,诉讼保全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其产生的费用也应视为诉讼费用,按照“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处理。

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操作中都存在一定问题。申请人承担原则过于绝对,没有考虑申请的正当性以及被申请人的过错;过错方承担原则操作难度较大,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快速判断申请是否错误;最终败诉方承担原则看似公平,但忽视了诉讼保全的独立性,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即使胜诉也要承担保全费用,不利于其积极应诉。

三、对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承担主体问题的思考

针对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承担主体存在的争议,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1. 区分诉讼保全申请的性质。对于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恶意申请,应明确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保全保费,以制裁其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具有合理依据的申请,即使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也不应将其视为“申请有错误”,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保费承担主体。例如,在申请人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诉讼保全保费。

2. 区分财产保全的结果。若财产保全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确定保费承担主体。若财产保全成功,且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胜诉,则可以考虑将诉讼保全保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败诉方承担。若财产保全被依法解除,则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保费损失。

3. 完善财产保全担保机制。可以考虑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诉讼保全保费。申请人只需缴纳较低的保费,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能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保费的承担主体问题,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诉讼保全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制定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则,以更好地解决诉讼财产保全保费承担主体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