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法院财产保全公告公示
时间:2024-08-07
泉山法院财产保全公告公示
(2023)X民初XXX号
本院在(2023)X民初XXX号一案中,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因XX纠纷一案,申请人X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查封、扣押其名下车辆、房产及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已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23)X民保XXX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如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为银行存款,需将被申请人账户内存款金额冻结至本裁定确定的数额,冻结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如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为动产,则自本院采取查封、扣押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财产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由XXX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