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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通知
时间:2024-08-07

诉前财产保全通知

致:[申请人姓名/名称]

[日期]

**事项:关于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通知**

尊敬的[申请人姓名/名称]:

您于[日期]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案件名称](以下简称“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1.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地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

您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持有的如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财产名称1],[数量/价值],[存放地点/其他说明];

2. [财产名称2],[数量/价值],[存放地点/其他说明];

3. [财产名称3],[数量/价值],[存放地点/其他说明]。

(以上财产清单仅供参考,应以您实际申请的财产为准)

三、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您在申请书中主张:[简要概括申请人主张的保全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 [证据名称1];

2. [证据名称2];

3. [证据名称3]。

(以上证据清单仅供参考,应以您实际提交的证据为准)

四、本院审查意见

本院认为,您的申请[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如符合法律规定:

1. 您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物权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且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他利益关系]。

2. 您提供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如不符合法律规定:

1. 您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权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或者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他利益关系]。

2. 您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本院决定

(一)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您申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期限]内,将保全申请费[金额]缴纳至本院账户([账户信息])。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裁定驳回您的申请。

(二)如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您可以选择:

1. 向本院提起诉讼;

2.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其他事项

1. 本通知送达后,您应当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并协助执行人员采取保全措施。如因您未及时提供财产线索或未积极配合,导致保全措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您的申请存在恶意、虚假的情况,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被申请人如对本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通知。

[法院名称][盖章]

[日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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