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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诉讼保全的裁定
时间:2024-08-07

不予诉讼保全的裁定

(****)××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民族/企业类型),****(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民族/企业类型),****(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案,申请人在本院诉讼过程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准许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合议庭

****

****年****月****日

书记员

****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予诉讼保全的裁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讼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可见,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情况紧急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存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二)申请的财产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三)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其次,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尤其是未能证明其存在因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审判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诉讼保全案件,申请人****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本院****。本院受理案件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查明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理由是****。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诉讼保全的裁定。

【专家点评】

本案裁定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本案中,本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不予准许的裁定。本案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体现了依法裁判的原则。

第二,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平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裁定,既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三,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本案裁定语言简练,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总之,本案裁定是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对于规范诉讼保全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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