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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置换
时间:2024-08-06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置换**

**引言**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确保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置换是诉讼保全措施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置换的担保财产,以替代原有担保财产的一种制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需要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申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 (一)由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物、质押物。 (二)申请人提供保证金。 (三)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保机构提供保证。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申请置换担保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置换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置换财产以及支付保管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必要的费用。"

**置换担保财产的条件**

被执行人申请置换担保财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 (二)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但提供担保的财产已灭失、变质或者有毁损的可能性,或者担保的财产系悬浮财产,难以实现; (三)被执行人提供的置换财产符合诉讼保全担保的条件; (四)被执行人支付置换担保财产应当支付的保管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必要的费用。

**置换担保财产的程序**

被执行人申请置换担保财产,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置换的担保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三)支付保管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必要的费用凭证。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准许置换的裁定,并责令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置换财产。 申请人提供置换财产后,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原有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置换担保财产的注意事项**

(一)被执行人置换担保财产,应当符合诉讼保全担保的条件。置换的财产应当是可执行的财产,且其价值应当与原有担保财产的价值相当。 (二)被执行人申请置换担保财产,应当及时提交申请材料。执行法院审查申请材料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人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以免影响诉讼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三)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置换担保财产应当支付的保管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执行法院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申请人负担。

**结语**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置换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了保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实践中,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把握置换担保财产的条件,保障诉讼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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