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 担保提供的财产
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保全需要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的范围
金钱 有价证券 提单 仓单 不动产或其他权利凭证 保险单 信用证
如果申请诉讼保全的标的为债权,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提供人的标的只能为金钱。
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被申请诉讼保全的债权数额。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查询被担保的财产状态 参与诉讼程序,了解案件进展 对暴力阻挠查询的行为进行投诉 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追偿权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时支付保全费用 保管好担保物,防止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者诉讼终结且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交纳保证金。当事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由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不得动用。 提供保证人。当事人提供与其有密切关系并具备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保证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文书上签名,以明示与担保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共同担保。
担保效力
担保效力自当事人提供担保之日起产生。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者诉讼终结且不需要继续保全的,担保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担保效力解除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由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承担。担保费用包括:
人民法院收取的保全申请费 保全措施所需费用(如查封、扣押等) 为保护保全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担保的佣金
以上担保费用应当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完毕。
其他规定
对于下列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担保的
人民法院对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事项,可以通过完善值班制度、在保全申请材料中添加担保材料要求、制定保全担保费用的具体标准等方式加以规范,从而提高诉讼保全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担保提供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的机制,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担保范围、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等因素,以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