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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
时间:2024-08-06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财产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本文将对“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这一时间节点展开分析,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法律规定及内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上述条文后半部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本文无关,本文讨论的是“诉前”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对“诉前”概念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同时或者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条文中“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同时或者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三十日内提出”并非强制性规范,实践中存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后”和“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后”两种情况。对于“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后”的情况,实践中不作“三十日”的限制,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即可。本文所讨论的“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实际上讨论的是第一种情况,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先,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殊情形,主要出现在申请人担心时间拖延可能导致财产转移或灭失,从而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法律并未对“同时”做出明确解释,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可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合理期限”的判断需要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申请人申请保全和提起诉讼之间的时间间隔、申请人是否尽力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认定与案件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息息相关, 对于合理期限的判断, 需要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考虑申请人申请保全和提起诉讼之间的时间间隔、 申请人是否尽力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 认定“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标准及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间隔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判断“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重要因素。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合理期限”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认为一周内提起诉讼即可,而有的法院则要求在三天内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如果时间间隔较短,例如在两三天内,则法院通常会认定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反之,如果时间间隔较长,例如超过一周甚至更长时间,则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申请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从而不予支持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申请人行为

除了时间间隔外,法院还会审查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是否积极准备诉讼材料、是否尽力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立案手续等因素,以判断其提起诉讼的意愿是否真实。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一直在积极准备诉讼,例如收集证据、委托律师等,则法院会倾向于认定其符合“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条件,即使时间间隔稍长,也可能会得到支持。反之,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积极准备诉讼,则法院可能会对其提起诉讼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驳回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三)案件具体情况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可能不同,法院在判断“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时,也会将案件的具体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例如,案件的标的额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存在申请人恶意拖延诉讼等情况,都可能影响法院的最终判断。

三、 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适用难点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难点:

(一)“合理期限”缺乏明确标准

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合理期限”做出明确的定义和限定,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合理期限”的理解和把握也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影响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二)申请人举证责任难以界定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制度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保全后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尽力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立案手续,但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导致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三)对被申请人利益保护不足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进行的,被申请人无法在诉讼程序中充分行使辩论权和举证权,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外,申请人恶意利用诉前财产保全,也有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 对“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时”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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