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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能否保全执行
时间:2024-08-06

共同共有财产能否保全执行

共同共有财产是指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等。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执行时,经常会涉及到债务人与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此时,共同共有财产能否被保全执行,就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共同共有财产能否保全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 两种观点及依据

1. 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共同共有财产本质上属于全体共有人的共同财产,债务人只是对该财产享有份额,并非独立的所有权人。因此,债权人申请保全执行共同共有财产,实际上是对债务人享有的份额进行保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主张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执行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该规定表明,法院在进行保全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是共同共有财产,只要债权人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也可以裁定进行保全。

2. 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共有人,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无权单独处分该财产,包括债务人。因此,即使债务人对该财产享有份额,债权人也无权直接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执行。否则,将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分别共有的,为共同共有”。该规定表明,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无权单独处分。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保全执行。

二、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共有财产能否保全执行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倾向于肯定说,认为在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保全执行;而有的法院则倾向于否定说,认为只有在债务人明确放弃对该财产份额主张的情况下,才能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执行。

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161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且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而在(2019)京01民终9201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对涉案房产的份额主张,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三、 分析及建议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情,权衡各方利益,对共同共有财产能否保全执行进行判断。一方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共同共有财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保全执行而损害其利益。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1.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如果债权数额较大,且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则可以考虑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保全执行。

2. 其他共有人的态度: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同意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执行,或者愿意提供其他担保,则可以支持保全申请。反之,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确反对,则应慎重考虑。

3. 担保的提供情况: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担保,以弥补可能对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则可以考虑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保全执行。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共同共有财产能否保全执行,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方利益,谨慎作出判断。同时,也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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