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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决书
时间:2024-08-05

**财产保全裁决书**

**一、概念**

财产保全裁决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中或诉讼前,责令被申请人对其财产采取禁止处分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财产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成立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三、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保全的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人也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此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否则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权利遭受损害的紧迫性 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 是否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经营

**五、裁定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裁定的案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保全内容 保全期限(不超过一年) 自送达裁定书之日起,执行保全措施 因保全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诉讼保全除外)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执行**

财产保全裁决书一经送达被申请人后,即发生效力,执行部门应当立即执行。具体执行方式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不动产

**七、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书具有以下效力: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执行部门均具有约束力 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内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八、解除**

财产保全裁决书可以被解除,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未能在保全期限内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裁定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九、适用**

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于以下案件:

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等) 执行案件(包括财产执行案件、非财产执行案件等)

**十、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能替代诉讼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请求理由成立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内应当及时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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