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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能提管辖异议
时间:2024-08-04

诉前保全能否提管辖异议?

诉前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前保全能否提管辖异议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旨在探讨诉前保全管辖权异议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 诉前保全管辖权异议的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对诉前保全能否提出管辖异议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于复议范围,法律也未作明确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诉前保全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仅仅是为了保障将来实体判决的实现,因此不能对其提出管辖异议,只能在复议中提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请求。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允许对诉前保全提出管辖异议将会拖延诉讼进程,不利于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管辖权异议权,任何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否则作出的裁判就是无效的。诉前保全裁定虽然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审理,但其作出主体必须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和裁定的合法性。因此,应当允许被申请人对诉前保全裁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 诉前保全程序中允许提出管辖异议的必要性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允许在诉前保全程序中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1. **符合诉讼法基本原则。**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是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任何裁判都将是无效的。允许当事人对诉前保全裁定提出管辖异议,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2. **有利于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在诉前保全程序中不允许提出管辖异议,那么被申请人只能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如果最终法院认定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之前进行的保全措施将全部失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 **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诉前保全裁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 完善诉前保全管辖异议制度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笔者建议对诉前保全管辖异议制度进行如下完善:

1.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诉前保全管辖异议制度。**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诉前保全管辖异议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对诉前保全裁定提出管辖异议,并规定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和审查程序等。

2. **明确管辖异议的审查主体和审查程序。**建议由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法院进行审查,并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 **建立快速审查机制。**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影响诉前保全的效率,建议建立快速审查机制,缩短审查期限,例如规定在收到管辖异议申请后三日内作出裁定。

4.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例如,可以考虑建立对恶意提起管辖异议的惩罚机制,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

综上所述,在诉前保全程序中允许提出管辖异议,不仅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诉前保全管辖异议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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