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据保全
## 一、逮捕证据保全概述
逮捕证据保全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防止被告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同时,依法对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以及犯罪场所进行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以保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和审判。逮捕证据保全与逮捕措施相伴而生,是对逮捕措施的有力补充,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逮捕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逮捕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八十一条 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逮捕: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威胁、报复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全的;
(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收集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第四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刑事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二)适用条件**
1. **主体合法。**逮捕证据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采取该项措施。
2. **对象合法。**逮捕证据保全的对象必须是对符合逮捕条件,并且有逮捕必要的人实施逮捕的同时进行的。
3. **时间合法。**逮捕证据保全必须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同时或者之后立即进行。
4. **程序合法。**公安机关进行逮捕证据保全,需要在报请批准逮捕的同时,将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清单和采取保全措施的说明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 三、逮捕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逮捕证据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搜查**
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的行为。搜查分为人身搜查和物证搜查两种。人身搜查,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搜查;物证搜查,是指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搜查。
**(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在诉讼中有关的财产被隐藏、转移、损毁或者灭失,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占有的强制措施。查封适用于不动产或者难以移动的物品,扣押适用于可以移动的物品。
**(三)冻结**
冻结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在诉讼中有关的款项被转移,通知银行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的行为。
## 四、逮捕证据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逮捕证据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性规定:
**(一)审批程序**
1. 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搜查住宅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
2. 公安机关进行查封、扣押,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3. 公安机关进行冻结,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冻结决定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执行程序**
1. 执行逮捕证据保全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搜查证、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冻结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2. 执行搜查,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不得少于二人;
3. 执行查封、扣押,必须有被查封、扣押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不得少于二人,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查封、扣押人,一份附卷备查;
4. 执行冻结,应当将冻结决定书送达有关单位和被冻结人。
**(三)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证据保全措施后,应当将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清单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及时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的家属。
## 五、逮捕证据保全需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逮捕证据保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逮捕证据保全是建立在逮捕措施基础上,只有在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机关在适用逮捕证据保全时,应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既要防止错误适用逮捕证据保全,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适用逮捕证据保全导致案件重要证据灭失,错失打击犯罪的最佳时机。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现结果正义的保障,司法机关在执行逮捕证据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失效。
**(三)注意区分不同措施的对象和范围**
逮捕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措施的对象和范围,严格进行区分,防止超出法定范围进行适用,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搜查住宅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搜查证,并且只能在白天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对逮捕证据保全措施的监督制约**
为了防止逮捕证据保全措施被滥用,应当加强对逮捕证据保全措施的监督制约。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证据保全措施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监督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逮捕证据保全措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 六、结语
逮捕证据保全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司法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在适用逮捕证据保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逮捕证据保全工作合法、规范、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