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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费承担
时间:2024-08-04

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费承担

一、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概述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最担心的就是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即使胜诉也无法实现债权。为了保障胜诉权益,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财产保全申请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存在着不少争议。

二、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费用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并根据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下列比例收取:

(一)诉讼请求为货币给付的,按照诉讼请求数额的千分之五交纳;

(二)诉讼请求为非货币给付的,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的千分之五交纳;

(三)诉讼请求不能按标的额计算的,每件交纳五百元至一千元。

财产保全费由最终败诉方承担。

三、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费用承担的司法实践

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存在如下争议:

1. 对于诉前保全转为诉讼保全,最终债权人胜诉的,如何承担该费用?

观点一: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是两个程序,费用应分别计算。诉前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在诉讼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观点二:诉前保全转为诉讼保全是一个程序的两个阶段,费用应合并计算。最终胜诉,则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

观点三:如果诉前保全已经冻结了债务人全部财产,足以保障债权实现,则诉讼保全没有必要,其费用不应由败诉方承担。

2. 如何确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实践中,部分债权人为达到快速实现债权的目的,即使债务人没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也会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部分债务人的财产被过度保全。如何界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

四、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费用承担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机制:

1. 明确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标准。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避免过度保全。

2. 细化财产保全费用承担规则。对于诉前保全转为诉讼保全的,建议统一适用诉讼保全费用承担规则。对于部分保全的,可以根据保全的必要性和最终判决结果确定费用承担比例,避免 “一刀切”。

3. 加强对滥用保全行为的制裁。对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也容易被滥用。明确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规则,对于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未来立法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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