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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需要什么
时间:2024-08-04

财产保全复议需要什么

财产保全复议是指在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后,当事人不服裁定或者执行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执行

复议的前提是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只有在财产保全措施实际被采取后,当事人才能对裁定或者滥用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尚未执行,则不具备复议条件。

2. 具备当事人资格

有权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的主体为财产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其他因保全措施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但有特殊情况时,也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代为提出。

3. 复议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或者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提出,复议申请将被驳回。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4.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不服裁判或者认为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和理由; 复议的请求事项和附带证据材料。

5. 复议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驳回。

6. 复议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实行一审终审制。复议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裁定。

7. 复议裁定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维持原裁定或者执行行为; 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或者执行行为; 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8. 复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复议裁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复议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立即执行。

9. 复议中当事人的权利

财产保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辩论权: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权: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对案件审理有重要意义的证据; 申请回避权:当事人有权对涉及本案审理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10. 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在财产保全复议实践中,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不服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提出新的理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财产保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当事人在财产保全复议期间恶意转移、隐匿、变卖被保全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重要救济手段。在符合复议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提出复议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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