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到期延期规定
为规范保险合同保全到期延期的操作流程,保障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保全到期延期,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缴纳保险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义务,经保险公司同意,对相关义务履行期限进行延长的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保全到期延期的业务。
第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保全到期延期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延期事项及条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延期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缴纳保险费;
(二)提供索赔申请材料;
(三)提供保全申请材料;
(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保全到期延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义务;
(二) 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三)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保全到期延期,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保全到期延期申请书;
(二) 身份证明材料;
(三) 能够证明其无法按期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担保。
第四章 延期期限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延期事项的具体情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合理的延期期限。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保险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全到期延期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