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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8-03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一、引言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仲裁因其保密性、灵活性、专业性等优势,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仲裁程序本身并不能自动阻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置资产,从而导致最终的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赋予了仲裁庭或法院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以维护仲裁程序的效力,保障未来裁决的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一方面,担保可以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担保也为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提供了救济途径。因此,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在仲裁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机制。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

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灵活多样,常见的类型包括:

(一) 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向受益人(通常是被申请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承诺。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保全程序中的义务,例如,保全申请被认定为不当,被申请人因此遭受了损失,受益人可以要求银行按照保函的约定进行赔偿。

(二) 保险:申请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全责任险,以担保其在保全程序中的义务。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 抵押:申请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被申请人或第三方,以担保其在保全程序中的义务。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财产以弥补损失。

(四) 质押:申请人可以将其拥有的权利,例如股权、债权等,质押给被申请人或第三方,以担保其在保全程序中的义务。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置质押权利以弥补损失。

(五)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保全程序中的义务,保证人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中并不承担责任,仅在申请人违反保全程序义务时承担责任。

(六) 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如果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担保方式。在申请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供定金作为担保,如果其保全申请被认定为不当,则丧失定金;如果保全申请被批准,则在仲裁程序结束后返还定金。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适用

(一) 担保金额的确定

担保金额的确定是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通常情况下,担保金额应与被申请人可能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在确定担保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申请保全的标的金额;(2) 保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3) 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可能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 其他相关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金额并非越高越好。如果担保金额过高, 将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甚至导致其无法提供担保,从而失去申请财产保全的机会。相反,如果担保金额过低,则无法有效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也无法起到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的作用。

(二) 担保的提供和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金额和期限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机构决定。在实践中,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例如在作出保全裁定后的几天或几周内。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其保全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三) 担保的变更和解除

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出现担保不足、担保方式不当、担保期限届满等情况,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变更或解除担保。此外,如果保全措施被撤销、变更或被裁定为不当,申请人也有权要求解除担保并要求返还已提供的担保财产或款项。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适用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适用,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法律或规则:

(一) 仲裁地法律: 仲裁地法律通常是确定财产保全担保 applicable law 的首要选择。许多国家的仲裁法都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金额、提供和审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 相关国际条约:一些国际条约也对财产保全担保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规定,法院或仲裁庭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担保。

(三) 仲裁规则: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对财产保全担保作出了规定。例如,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就规定,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弥补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可能遭受的损失。

(四) 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财产保全担保的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律,则应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五、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可以保障申请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保全措施的滥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并在仲裁程序中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担保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担保的提供和审查程序较为复杂等。为了更好地发挥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司法实践,提高程序效率,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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