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案件目录
一、概述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胜诉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对被申请诉讼保全人的财产或者证据采取限制措施的行为。诉前保全案件包括:(1)诉前财产保全;(2)诉前证据保全;(3)诉前行为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
(一)适用条件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4条之规定:当事人具有财产保全权利以及财产面临有遭受损害的具体危险情形;
(2)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一般为银行担保或保证人担保);
(3)其它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作出保全裁定;
(4)申请人提供担保;
(5)法院执行保全裁定。
(三)保全措施
(1)冻结、扣押、查封;(2)禁止处分或转移 ;(3)其它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
三、诉前证据保全
(一)适用条件
(1)申请证据保全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5条之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妨碍证据取得行为或证据已经灭失、隐藏等情形;
(3)其它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
(2)提交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明材料;
(3)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作出保全裁定;
(4)申请人一般无需提供担保;
(5)法院执行保全裁定。
(三)保全措施
(1)查封;(2)扣押;(3)拍照、录像;(4)制作笔录;(5)其它记载证据的方法。
四、诉前行为保全
(一)适用条件
(1)申请诉前行为保全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且该行为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2)其它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书;
(2)提交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实施一定行为可能性的证据;
(3)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作出保全裁定;(4)申请人一般无需提供担保;
(5)法院执行保全裁定。
(三)保全措施
(1)禁止实施特定行为或命令实施特定的行为;(2)责令公开道歉;(3)签订和解协议等。
五、诉前保全的监督与救济措施
(一)监督
法院对诉前保全实行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错误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
(二)救济措施
(1)驳回申请;
(2)解除保全措施;
(3)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诉前保全案件的办理要点
(一)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诉讼保全案件的受理条件:诉讼保全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保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前置案由,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保全目的
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诉讼中的财产或证据遭到损害或灭失。不能以诉前保全作为主要目的或者为了实施行为强制。
(三)担保问题
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中,申请人一般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保证人的书面担保。
(四)保全范围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相适应。保全的财产或证据应当是与争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相关的。不能对无关的财产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五)时间限制
诉讼保全在民事诉讼开始前进行。一般应在诉讼时效内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