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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法院诉前保全裁定
时间:2024-08-01

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XX民保XX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信息)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信息)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本院(写明具体诉讼保全请求)。本院于(日期)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名称、数量)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证据能否证明申请人主张)

本院认为,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写明具体准予采取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

二、(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如: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元。逾期不提供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期限,通常为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期限,通常为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签名)

二〇二三年(月)(日)

附: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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