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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能否退出担保
时间:2024-07-31

财产保全费用能否退出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特定财产的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而实践中,因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从担保财产中予以扣除,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公告费;

(二)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证据的费用;

(三)保全财产保管、拍卖、变卖、变价所需的费用;

(四)执行外地保全裁定的市内送达费;

(五)其他费用。

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应适用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持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财产保全费用与诉讼费用均是由人民法院收取,具有强制性,且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财产保全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财产保全费用与诉讼费用具有关联性;

3.将财产保全费用纳入诉讼费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用并非诉讼费用,而是一种独立的费用。持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财产保全费用与诉讼费用的发生时间、主体、支付方式均不相同;

2.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程序的启动,两者并非必然联系;

3.将财产保全费用与诉讼费用区分,更有利于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财产保全费用并非诉讼费用,而是一种独立的费用。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进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也不一定是败诉方,例如申请人败诉、保全被解除等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用仍应由申请人承担。

二、财产保全费用能否从担保财产中扣除?

关于财产保全费用能否从担保财产中扣除,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用不能从担保财产中扣除。持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如果允许从担保财产中扣除财产保全费用,则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的利益受损;

2.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从担保财产中扣除,相当于将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了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符合公平原则;

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以从担保财产中扣除财产保全费用,故不应允许。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用可以从担保财产中扣除。持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费用是为实现该目的而产生的必要支出,从担保财产中扣除,符合担保的价值和目的;

2.实践中,申请人往往无力预先支付高额的财产保全费用,如果不允许从担保财产中扣除,则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最终无法实现其债权;

3.从担保财产中扣除财产保全费用,可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例如:

1.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存在其他滥用诉权的行为,则不应允许其从担保财产中扣除财产保全费用,否则将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申请人是基于正当理由申请财产保全,且财产保全费用合理,则可以考虑允许其从担保财产中扣除,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

此外,为避免争议,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财产保全费用能否从担保财产中扣除进行明确规定,以统一司法实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结语

财产保全费用能否从担保财产中扣除,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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