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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如何提复议
时间:2024-07-31

诉讼保全如何提复议

**一、诉讼保全复议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诉讼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定的申诉程序。

诉讼保全复议适用于当事人对以下裁定不服的情况:

裁定驳回诉前保全申请的; 裁定准予诉前保全申请,但对保全措施范围、方式等内容有异议的; 裁定解除诉前保全的; 裁定其他关于诉讼保全事项的。

**二、诉讼保全复议的申请主体**

当事人对诉讼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包括以下主体: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 被保全的当事人; 对保全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三、诉讼保全复议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提起诉讼保全复议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主体具有资格; 对裁定不服; 在法定复议期间内; 诉讼尚未终结。

**四、诉讼保全复议的申请程序和材料**

当事人提起诉讼保全复议,应当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复议申请书:在收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提交相关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裁定内容、申请事项、理由和证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五、诉讼保全复议的审查和裁判**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对诉讼保全复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以下裁判:

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撤销或变更裁定:原裁定有错误的; 维持原裁定:原裁定无错误的。

**六、诉讼保全复议的特别规定**

对于诉讼保全复议,法律还规定了以下特别规定:

裁定事实不得复议:对裁定认定的事实不进行复议,仅对裁定的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审查; 裁定紧急性原则:对于有紧急性的诉讼保全裁定,当事人若不服,可以先采取复议,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上诉与复议并行:当事人对诉讼保全裁定既可提起复议,也可通过后续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七、诉讼保全复议的法律意义**

诉讼保全复议制度对于诉讼保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可以通过复议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纠正裁判错误:复议制度为纠正诉讼保全裁定中存在的错误提供了途径,维护司法公正; 促进诉讼保全规范化:通过复议程序,可以对诉讼保全裁定进行统一审查,促进保全措施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总之,诉讼保全复议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保全裁判错误、促进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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