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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保险对方败诉
时间:2024-07-30

保全保险对方败诉

在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起诉讼要求赔付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而对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则会对保全提起异议。

异议成立的,法院将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将会继续维持原有的保全措施。当对保全提起异议的当事人败诉时,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败诉方承担民事责任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在民事诉讼中,一旦当事人因其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给对方损失。因此,因对保全提出异议而使保险公司面临支付利息等损失,败诉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保险公司异议败诉后另行索赔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202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法院保全被保险人的银行存款。被保险人对保全提出异议,但法院裁定驳回了被保险人的异议申请。最终,被保险人败诉后,保险公司为此支出了利息损失。后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告上法庭,要求被保险人赔偿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保险公司的利息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保全异议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不能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措施不当,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保全不当,解除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保全不当,解除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因申请保全而遭受其他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民法院不能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保全不当,解除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因申请保全而遭受其他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救济。

综上,当对保全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败诉时,保险公司对其另行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会依法支持。但是,保险公司在进行索赔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确实是由于对方的异议行为造成的,并且需要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计算。

案例分析

2022年,四川成都市某保险公司因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李某对保全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不当,解除保全。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事故中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执行判决时发现李某名下已被解除保全措施的存款已所剩无几,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因异议造成保险公司支付利息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合法,李某对保全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解除保全,造成保险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保险公司利息损失。

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对保全提起异议的当事人另行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建议: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证明对方的异议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计算损失,避免出现虚假或夸大的索赔请求。 在提起诉讼前,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和效益,审慎评估诉讼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保险公司对保全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权利。保险公司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依法行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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