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7-30

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规定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重要制度。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条件

《规定》明确了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 要求金钱给付的案件; (二) 需要以物抵债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给付的案件; (三) 追索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案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必须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必须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 申请的财产必须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六)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

二、财产保全的类型和方式

《规定》对财产保全的类型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包括: (一)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他人使用等方法对财产进行保全; (二)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债券、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航空器、知识产权等财产; 2. 被申请人享有的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权利。

《规定》还对财产保全的期限、解除和续保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 (一)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 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灭失、毁损、贬值或者被征收、被处分的,申请人不提供其他等值担保的; 3. 保全错误的; 4. 不再需要财产保全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和裁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予以保全; (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认为申请不完备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规定》还明确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以及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程序。同时,《规定》也赋予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四、财产保全的责任

《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中的责任承担: (一)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后,中止诉讼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或者对已经取得的财产保全担保,不依法律规定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也为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