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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时间:2024-07-30

广东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在广东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一、明确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争议财产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

二、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有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形和被申请人逃避执行行为可能性的;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

根据案件的管辖权,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

向人民法院申请:

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委员会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无需担保,但申请人需承担申请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审查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一般在受理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后 48 小时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申请条件是否具备;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

五、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将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决定:

准予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将对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动产和不动产等; 不准予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将驳回申请。

六、实施财产保全

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准予财产保全,将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由执行人员实施;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实施。

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满足申请条件; 提供的担保措施应充分、有效; 申请后,应及时关注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情况; 财产保全措施不是最终判决,最终判决可能与财产保全措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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