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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院立案流程
时间:2024-07-29
## 财产保全法院立案流程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逃避民事责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立案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利害关系明确,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请求权的合法性。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财产,或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财产的现实危险,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除外条款规定范围,如生活必需品、保险金等。

二、立案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立案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证据线索,申请的保全措施,以及递交申请书的地点和日期。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申请人请求权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债券等; 证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或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现实危险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三、立案手续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持以上材料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财产保全立案申请,并缴纳保全费。

2. 受理与审查

立案庭经审查申请书和提供的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1日内,对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3. 保全裁定

立案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时可立即作出裁定。

4. 送达裁定书

裁定书一经作成,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申请人应在接到裁定书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财产、扣押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特殊情况下可经裁定延长。

五、解除保全措施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 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执行申请人的请求,或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内办理担保手续; 保全措施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当损害,当事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保全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决定; 保全措施的根据不真实的; 财产保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六、法律责任

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取消财产保全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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