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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全公证细则
时间:2024-07-29

网络保全公证细则

鉴于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为保障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证机构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认证的活动。

第二条 网络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与诉讼、仲裁直接相关的网络页面、电子数据、网络通讯记录等电子信息进行采集、固定、提取、复制等措施,用于证明其真实、合法、有效的事实活动。

第三条 网络保全公证以证明网络证据真实性的公证书为最终产出。

第二章 保全范围和流程

第四条 公证机构可以对以下网络证据进行保全:

网络页面 电子数据 网络通讯记录 电子交易记录 网络聊天记录 网络视频图像 其他与诉讼、仲裁相关的电子信息

第五条 网络保全公证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公证机构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确定保全内容和范围。 公证人员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认证。 公证人员制作公证书。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网络保全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保全的内容、范围、用途等事項。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与诉讼、仲裁有关的证据材料。 网络证据的网址、IP地址、访问路径等信息。 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保全方式

第七条 公证人员对网络证据的保全方式可以选择:

屏幕截图:对网络页面进行截图并制作公证证书,证明截图对应于申请人提供的网址、IP地址等信息,并反映保全时网络页面的真实状态。 网页源代码提取:在公证现场对网络页面的源代码进行提取,并制作公证证书,证明提取的源代码对应于申请人提供的网址、IP地址等信息,并反映保全时网络页面的原始信息。 数据提取: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制作公证证书,证明提取的数据对应于申请人提供的来源,并反映保全时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可信度。 网络通讯记录保全:对网络通讯进行记录,并制作公证证书,证明记录的网络通讯记录对应于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双方、通讯时间等信息,并反映保全时网络通讯的真實情況。 电子交易记录保全:对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进行提取,并制作公证证书,证明提取的交易记录对应于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双方、交易时间等信息,并反映保全时电子交易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网络聊天记录保全:对网络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进行提取,并制作公证证书,证明提取的聊天记录对应于申请人提供的聊天双方、聊天时间等信息,并反映保全时网络聊天的真实性。

第八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网络证据的性质、重要性、保全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运用多种保全方式,以確保網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公证书

第九条 公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項: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保全的网络证据内容和范围。 保全的時間、地點、方式。 保全的网络证据的状态和特征。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和理由。 公証人的签章、印鉴和日期。

第十条 公证书一经出具,即具有證明保全的網絡證據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保全的网络证据,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不得对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证据进行保全。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对网络保全公证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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