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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
时间:2024-07-29

余杭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

余杭法院财产保全中心是经余杭区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全区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职能机构。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12人。中心下设综合组、审计组和执行组三个工作组。综合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组负责中心的财务审计工作,执行组负责中心的执行工作。

余杭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区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制定全区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章制度; 指导全区法院财产保全工作; 组织全区法院财产保全培训; 协调全区法院财产保全工作; 监督全区法院财产保全工作; 承担全区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有关的重大任务。

余杭法院财产保全中心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青山街31号;办公电话:0571-83745461。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保全的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 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是否适当;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否合理。

四、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 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裁定书的日期和制作人的签名。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常用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特定的财产;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经执行完毕后,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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