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审查内容
**一、财产保全复议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是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财产保全复议审查内容**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利害关系人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2. 一审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一审裁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业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保全要件、保全幅度是否适当等方面。
(1)保全要件
是否符合下列保全要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请求权,并且该权利有遭受损害的可能; 申请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遭受损害; li>不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保全幅度
是否在必要限度内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期限、限制措施等是否适当。
**3. 一审裁定是否有错误**
审查一审裁定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裁量权滥用等情形,判断是否影响一审裁定的公正性。
(1)事实认定错误
如未经充分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保全要件,保全幅度过大或过小。
(2)法律适用错误
如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文或方法。
(3)裁量权滥用
如在保全要件具备的情况下,未行使保全权或行使保全权的方式明显不当。
**4. 对申请人的权益有无影响**
审查申请人的权益是否因一审裁定而受到损害,如果申请人的权益未受到损害,一般不予复议支持。
**三、财产保全复议的相关规定**
1. 复议期间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3. 复议裁定形式
复议裁定可以维持一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变更一审裁定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裁定。
四、财产保全复议的主要功能**
财产保全复议的主要功能包括: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纠正一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定,维护司法公正; li>统一司法尺度,促进财产保全裁定的规范化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