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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7-29

财产调查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调查保全措施,调查其名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 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案由]纠纷,现申请人拟向贵院提起诉讼/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 ]。 为保障申请人胜诉后能够获得有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申请财产调查保全,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此处详细阐述申请财产调查保全的事实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以及纠纷的具体内容和经过; 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具体事实,例如: 被申请人有对外转移财产的行为; 被申请人有隐匿、变卖财产的风险; 被申请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能性; 其他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 财产调查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不采取财产调查保全可能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等。

[此处可以列举相关证据,例如:合同、协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并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应当将财产交有关部门保管,或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其他财产权利等方法进行保全。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

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方式],具体为[说明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担保本次财产保全申请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调查保全措施,调查其名下财产,以备将来执行之需。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1345682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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