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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诉讼保全纠纷一审二审
时间:2024-07-28

**股权诉讼保全纠纷一审**

股权诉讼保全是指在股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能够得到执行,对被诉股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在股权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股权被对方侵犯,或者存在即将被侵犯的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申请股权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股权被侵害或者即将被侵害的危险。保全措施一般包括冻结被诉股权、禁止被诉股权转让等。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股权诉讼保全纠纷二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股权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股权诉讼保全纠纷的处理**

**一、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股权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被诉侵权股权的权利基础 被诉侵权股权已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的证据 所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二、保全措施的选择

人民法院在选择股权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采取适当的措施。常见的股权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诉股权 禁止被诉股权转让 禁止被诉股权行使表决权 禁止被诉股权进行质押或抵押

三、保全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严格遵守保全措施,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四、保全纠纷的处理

在股权诉讼保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保全纠纷,常见的有: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保全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 因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

对于上述保全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裁定;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因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全措施的解除

股权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 诉讼被撤回或者驳回 诉讼双方达成和解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解除保全措施应当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解除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有权向申请人请求赔偿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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