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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由谁提交法院
时间:2024-07-28

仲裁保全由谁提交法院

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仲裁期间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财产,而由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在仲裁保全过程中,由谁提交法院,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保全措施能否有效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一、仲裁法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8条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可见,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当事人一方利害关系人,即在本案中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包括原告、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二、仲裁规则的规定

除了仲裁法外,各仲裁规则也对仲裁保全申请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各仲裁规则的规定并不尽相同。例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仲裁庭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9条规定,申请保全的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2条规定,申请裁定保全措施的申请方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

三、申请法院的确定

仲裁保全的申请法院,一般应当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且有权对仲裁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和执行的法院。具体来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包括:

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

在实践中,仲裁机构通常会向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保全裁定。这主要是因为,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保全措施的实施具有更强的便利性,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的审查

法院收到仲裁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对仲裁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审查仲裁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包括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仲裁保全裁定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和内容等。 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是当事人一方利害关系人,法院不应予以执行。 审查申请执行的财产是否为被保全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出仲裁保全裁定的范围。

如果法院审查合格,应当立即执行仲裁保全裁定。法院执行仲裁保全措施的形式,可以是冻结、扣押、限制处分等。仲裁保全措施的执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财产,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五、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以上内容外,仲裁保全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仲裁保全裁定被撤销或者驳回后,当事人应当返还保全标的并赔偿被保全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申请仲裁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仲裁保全裁定被执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如果申请人需要延长有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仲裁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性、权威性的重要措施。对于适用仲裁保全程序,各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权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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