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如何写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与诉讼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擅自转移、毁损或者隐匿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被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标的有关。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量与范围适度。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证据材料
担保材料(如需要)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
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
禁止转移财产
具体采用哪种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人的请求决定。
保全申请书的撰写
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证据材料清单
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
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保全申请书的格式不拘泥于统一格式,但应当表述清晰、条理分明。
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准许保全: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被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标的无关的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或者隐匿财产行为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量与范围不适度的
申请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发出保全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保全裁定书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财产保全执行的方式主要有:
查封
扣押
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
禁止转移财产
具体执行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诉讼标的已不存在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丧失申请资格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保全的
保全条件发生改变的
提起了反申请未得到支持的
财产保全解除后,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责任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虚假证据或者恶意申请保全的,应当承担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
财产保全执行机关在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中涉及的各种行为都应当合乎法律规定,防止出现滥用权利或者滥用权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