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特定财产支配行为的强制措施。长期以来,关于财产保全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观点包括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诉讼行为、临时救济措施等。然而,笔者认为,将财产保全定位为诉讼保全更为准确,也更能体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作用。
首先,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看,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现,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稳定诉讼秩序,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维护司法权威。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法上的制度设计,其目的和功能也正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财产保全符合诉讼保全的特征。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现象,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其合法权益。这与诉讼保全制度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立法目的高度一致。同时,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这也与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相契合。
再次,从程序设置和适用条件来看,财产保全体现了诉讼保全的特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且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需要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这些程序设置和适用条件都体现了诉讼保全制度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当然,财产保全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其与诉讼保全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全对象的范围不同。诉讼保全的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证据、行为等,而财产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财产。
2. 适用的时间阶段不同。诉讼保全可以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而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诉讼开始后、判决执行前。
3. 申请的主体范围不同。诉讼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一般仅限于当事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虽然与诉讼保全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从其概念、功能、立法目的等方面来看,将其纳入诉讼保全的范畴更为科学合理。将财产保全定位为诉讼保全,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作用,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