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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8

劳动仲裁 申请财产保全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庭对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保全。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劳动仲裁庭在劳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为防止用人单位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避免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仲裁裁决,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劳动者存在劳动争议,已经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隐藏、转移财产的可能; 劳动者的请求明确,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劳动争议标的物的价值相当; 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庭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劳动仲裁申请书; 有关劳动争议的事实材料; 证明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隐藏、转移财产可能的证据; 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其价值证明; 担保书。

劳动仲裁庭收到劳动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仲裁庭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同时指定执行人员,并通知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劳动仲裁庭不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仲裁庭财产保全的措施

劳动仲裁庭对用人单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禁止用人单位转让、出售、抵押、出租其财产; 限制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庭对用人单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庭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

劳动仲裁庭对用人单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劳动仲裁结束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有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仲裁庭撤销或不予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庭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 劳动仲裁裁决已经执行完毕; 劳动仲裁庭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劳动者应当在向劳动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同时或者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避免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提供充分的证据:劳动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争议的存在、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隐藏、转移财产的可能,以及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劳动争议标的物的价值相当。 承担担保责任: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庭提供担保。担保是指由第三方对劳动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如果劳动者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及其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保全费用:劳动仲裁庭对用人单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负担。劳动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衡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结语

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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