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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期间转侈保全财产
时间:2024-07-28

在诉讼期间转移保全财产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申请人出于各种目的,在诉讼期间甚至财产保全后,仍然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被保全财产,试图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针对诉讼期间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解决措施。

一、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认定

转移保全财产,是指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以规避债务、妨碍执行为目的,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或者恶意放弃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行为。认定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行为人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被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客体:行为对象为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规避债务、妨碍执行的主观故意。这是认定转移保全财产行为的关键要素,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例如行为人的陈述、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方式以及产生的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4.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的行为,或者恶意放弃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客观上造成保全财产减少,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转移保全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害司法秩序,根据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构成以下几种违法或犯罪行为:

1. 构成民事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保全财产,或者恶意放弃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构成拒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如果达到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则构成拒执罪。

3. 构成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罪名。

对于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 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 追究刑事责任。

3. 追加责任主体。如果财产被转移给第三人,且第三人明知该财产已被保全而仍然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执行。

三、防范和解决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诉讼期间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转移保全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转移保全财产罪”,对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

2. **加强对被申请人的释明和警示教育。**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向被申请人释明转移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并进行相应的警示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3. **加大财产调查力度,完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财产调查力度,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并扩大保全范围,将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纳入保全范围。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例如,与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

5. **提高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申请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总之,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力度,严厉打击转移保全财产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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