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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7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限制或者扣押等措施,以防止其异化或转移财产,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 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三、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职业等基本情况; 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 保全理由; 证据材料。

**四、审理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

对申请的准驳决定; 准予保全的,应当指定执行人员,并确定保全的具体措施; 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存款和投资;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申请标的的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六、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七、民事责任**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承担诉讼费用;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需要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保全措施定期审查,必要时调整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和价值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以上是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一些基本规定和注意事项,当事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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