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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裁定不服
时间:2024-07-27

诉讼保全裁定不服

**何谓诉讼保全裁定?**

诉讼保全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告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转移、隐匿、毁损等妨碍诉讼行为,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当事人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并提交需保全的证据材料。法院对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准予保全。裁定后,法院将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于诉讼保全裁定不服,当事人享有救济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对诉讼保全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一级人民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若当事人不服复议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复议程序**

当事人申请复议时,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附上诉讼保全裁定书副本。复议期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补充提交证据、提出申诉意见。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材料后,认为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若认为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上请求再审的证据。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再审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书,说明驳回的理由。

**裁定变更或撤销**

在复议或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或撤销诉讼保全裁定。变更或撤销裁定的情况包括:

裁定有错误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足以防止其妨碍诉讼的; 法律规定不需要保全的; 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 申请人证据不足,法院已经裁定驳回其保全申请的。

**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担保。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罚款或者拘留。恶意申请诉讼保全,导致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诉讼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复议或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将在审查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申请诉讼保全,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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