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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审限
时间:2024-07-27

诉前保全审限

诉前保全制度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法院的紧急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权利受到损害或丧失。诉前保全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审查期限,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和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利害关系人身份的证明以及其请求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实践中,对于诉前保全审限的计算主要有两种观点:

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即认为审限是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这种观点认为,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起点是从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故审限的起算时间也应从此时开始。

从审查完毕之日起计算

即认为审限是从人民法院审查完毕申请材料并形成审查意见之日起开始计算。这种观点认为,诉前保全属于紧急措施,需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完毕才能进入裁决阶段,因此审限应从审查完毕之日起算。

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通行的观点是从收悉申请之日起计算诉前保全审限。理由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未规定需审查完毕后方可起算审限。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从收悉申请起算审限,有利于当事人及时申请保全,避免因法院审查迟延而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诉前保全涉及紧急措施,审限从收悉之日起计算,有利于法院迅速启动审查程序,及时作出裁定,保障当事人权益。

诉前保全审限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

在审限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审限内作出准许保全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审限即终止。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在诉前保全审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的,审限即终止。

审限届满

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审限内未作出裁定的,审限自动终止,申请人可以向有关法院重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审限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作出裁定。超过诉前保全审限而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诉前保全审限的合理确定是确保诉前保全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过长的诉前保全审限可能导致保全措施失去其紧急性和时效性,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短的诉前保全审限又可能导致法院仓促审查,影响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因此,对于诉前保全审限的确定,需要根据保全的紧迫性、证据的复杂性、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审限是诉前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确定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诉前保全审限内及时作出裁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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