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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异议和保全裁定书复议
时间:2024-07-27

保全异议和保全裁定书复议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保全的主体资格、条件等方面存在争议,保全异议和对保全裁定书的复议也成为诉讼中的常见问题。本文将对保全异议和保全裁定书复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全异议

保全异议,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行为不当,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行为。提出保全异议的主体可以是被申请人,也可以是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保全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主体适格: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与保全措施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被申请人和案外人。

2. 理由正当:提出异议应当有正当理由,例如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保全措施的范围过大等等。

3. 期限合法: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

提出保全异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1. 书面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递交书面异议状,阐明异议的理由和请求。

2. 口头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记入笔录,并由提出异议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收到保全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裁定:

1. 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2.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保全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保全裁定书复议

保全裁定书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的行为。保全裁定书复议的范围包括申请保全的裁定和保全异议的裁定两种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保全裁定书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主体适格:申请复议的主体只能是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期限合法: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

3. 复议范围:复议范围仅限于对保全裁定的审查,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

申请保全裁定书复议的程序如下:

1. 提交复议申请书: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申请复议的事项、理由和请求等内容。

2. 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应当向复议法院提交与复议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保全裁定书、保全申请书、财产清单等等。

复议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复议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原裁定是否正确,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复议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以下一种裁定:

1. 维持原裁定:如果复议法院认为原裁定正确,则作出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2. 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如果复议法院认为原裁定错误,则可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的裁定,并可以责令一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裁定书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提出了复议申请,原裁定仍然有效,法院可以继续执行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正在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向复议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三、结语

保全异议和保全裁定书复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保全异议和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定。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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