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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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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证据保全 15天
时间:2024-07-27

**一、诉中证据保全的概念**

诉中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证据灭失、伪造、变造、转移或者隐藏等情况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诉中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证据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随时可能灭失、伪造、变造、转移或者隐藏的; 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且有证据灭失、伪造、变造、转移或者隐藏之现实危险的; 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经书面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拒绝提供原件,且本方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本方无力提供又无法向有关机关、个人调取的。

**三、诉中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居所; 保全证据的名称、内容、数量、形式等; 保全证据必要性的理由; 申请保全的证据线索或证明保全证据存在的证明书。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负责。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应当立即保全。

**四、诉中证据保全的手段**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查封存管; 扣押; 复制照相; 现场勘验; 询问证人; 调取证据; 鉴定。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或者综合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五、诉中证据保全的期限**

诉中证据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5日。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解除保全措施。但是,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保全措施,并及时处理异议。

**六、诉中证据保全的异议和解除**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保全裁定,有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解除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领取被保全的证据。

**七、诉中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中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当事人违反证据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判处拘役。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审查后,如果认为证据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当事人领取被保全的证据后,应当对证据妥善保管。如果证据丢失、损毁或者灭失,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诉中证据保全的实务要点**

诉中证据保全涉及的实践要点主要包括:

当事人应积极主动申请证据保全,以免因证据灭失或被毁而影响案件胜诉。 当事人应注意证据保全的时效性,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保全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应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并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应注意证据保管的责任,避免因证据丢失或损坏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证据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诉中证据保全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充分理解和运用好此项措施,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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