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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可以分割吗
时间:2024-07-27

**财产保全期可以分割吗?**

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法院在受理诉讼或执行申请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而采取对财产进行临时扣押或冻结的措施。财产保全期是法律规定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那么,财产保全期可以分割吗?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 裁判例据

支持财产保全期可分割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3条规定:“被执行人仅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复议的,对异议、复议涉及的部分执行标的予以异议、复议。被执行人就全部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复议的,先就法律关系明显成立的部分采取执行措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借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多处房产进行执行保全,对已抵押的房产先由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对其他房产暂不采取执行措施。”

不支持财产保全期可分割的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该规定仅涉及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的时限,未提及财产保全期的分割问题。 财产保全期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超过法定保全期的财产保全行为,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 ## 分析

支持财产保全期可分割的观点认为,《规定》和《通知》中关于部分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对被执行人的合理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尤其是对于动产、上市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财产,可以采取先保全后异议的办法,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被执行人造成过度影响。

不支持财产保全期可分割的观点则强调了法定保全期的严肃性和不可随意分割性。认为《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分割保全期会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给被申请人带来不确定性,不利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期是否可分割的问题,不同法院存在一定差异。一些法院支持可分割的观点,认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保全标的中不同性质、不同权利状态的财产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财产保全期不可分割,认为超过法定保全期的财产保全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

## 建议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期的可分割性问题。同时,还应考虑以下几点:

设置分割保全条件: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财产保全期进行分割,例如保全标的多样性、不同权利状态等。 平衡当事人利益:在分割保全期时,既要兼顾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被保全人的正当利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 完善异议和复议制度:对于被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期分割不当的,应规定其有权提出异议或复议,并建立完善的异议和复议处理机制。 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细化司法解释,可以更加明确财产保全期是否可分割的问题,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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