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房产
时间:2024-07-26

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房产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起诉后,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防止其财产状况发生其他不利于将来执行判决结果的变化,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对争议标的或与争议标的有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也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担保制度,其目的在于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保全房产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房产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房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案外人,不能申请保全。

(二)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并且不属于不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类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或者属于依法不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三)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财产保全针对的对象是被申请人,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否则,人民法院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五) 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即申请人需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具体线索和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否则,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申请保全房产需提交的材料

(一) 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目的、事项、财产情况、数额,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害等。

(二) 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保全事实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如果需要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的,还需要提供房产的具体地址、面积等信息。

(三) 提供担保的财产清单或资信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以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国债等有价证券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凭证;(二)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财产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权属证明,并提供财产价值证明;(三)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应当提供财产状况、资信证明;(四)以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的,保函的内容、开具单位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

(四)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财产保全申请房产的流程

(一) 申请。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记录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不立即执行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 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即可对被申请人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应当到现场进行。查封、扣押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限度。

(五) 裁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应该解除:(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三)案件审理终结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

五、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与诉讼时效中断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其他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请求金额范围内,停止债务人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进行。财产保全解除后,债务人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